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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簽證】

※、哪些情況需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一、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二、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三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 A、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
           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B、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三、除上述稅法強制情形,尚有何情況建議委託會計師簽證?

  • a、營業額超過2,500營業額大但純益率低的產業(用書審會吃虧的客戶)。
  • b、有盈虧互抵需求者

 

※、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可享有哪些稅務優惠?


一、藉由會計師運用規劃與指導,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納不合理的稅負。


二、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虧損扣抵十年)】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報書或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在行核課


三、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限額提高,以減輕稅負。【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四、免除國稅局抽查調整所得額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

  • 課稅所得額以原申報數為準計算未分配盈餘,所以國稅局抽查後調整的課稅所得額,不再另外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依據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如於申報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以申報收件計算之,其後核定調整時,稽徵機關應依第一百條規定辦理。而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以納稅義務人申數為準計算。故常見未分配盈餘補稅案件均為原始申報採查帳方式,而日後經稽徵機關依核定調整數加徵10%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