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利用自宅部分空間經營創意小吃,因尚未確定招牌名稱且未雇用員工,是否可以免辦稅籍登記?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可享節稅利益
發表 2018/11/20
本局表示,107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等九合一地方選舉,將於107年11月24日進行投票,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如符合規定,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本次地方選舉的相關規定彙整說明如附表。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盈餘為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依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發表 2018/11/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其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總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之營利所得,應自行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07年度個人股利課稅新制採分開計稅者,股利金額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可扣除捐贈限額
發表 2018/10/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加盟主收取加盟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發表 2018/09/21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利事業以開放加盟的方式擴展客源,收取之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加盟店加盟相關費用,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
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發表 2018/09/10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依上開規定,營業人提供售後服務免費換修之零件,需按時價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公司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應提請股東會承認,其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數方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發表 2018/09/05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及公益金,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該減除項目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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