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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可享節稅利益

發表 2018/11/20

本局表示,107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等九合一地方選舉,將於107年11月24日進行投票,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如符合規定,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本次地方選舉的相關規定彙整說明如附表。

 

 

 

 

 

 

 

 

 

 

 

 

 

 

 

本局說明,因106及107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個人對上次(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政黨的捐贈(含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所得稅時,可以依規定列報捐贈扣除額。
本局特別提醒,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例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即不適用捐贈扣除之規定。

 

 

 

 

 

 

 

 

 

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