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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成交價額

 -  房屋、土地取得成本(註一)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註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註一):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

(註二):費用認定:

  1. 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 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

  2. 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

  3. 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 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 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 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