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所得
補充保費基本概念
- 兼職薪資所得x1.91%=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21,009元,上限1,000萬元)
- 釋例:
當您兼職薪資所得為30,000元時,雇主在支付您所得或收入時,會先扣取573元補充保險費,
對方並在次月底前將扣取的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 說明:
兼職薪資所得係指非在該投保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為50。
例如:
(1) 某大學老師獲邀至某公司演講,公司給付演講酬勞。
(2) 某公司的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 。
補充保費進階觀念 (以下內容自106年1月1日起已依新規定更新)
- 兼職所得:公司給付不在本單位投保健保之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代號50)
亦即,個人在投保單位以外兼職的收入屬兼職所得。
例如:非投保單位給付之獎金、借調人員獎金、演講酬勞、車馬費、出席費、翻譯費、工讀薪資等。
- 給付兼職所得「應扣」與「免扣」補充保費:
兼職所得之起扣點自106年1月1日起調高至基本工資(21,009元)
應 扣 |
免 扣 |
免扣理由 |
單次給付21,009元以上 |
(1)單次21,009元以下 |
起扣點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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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無投保資格者 |
無享健保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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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收入戶 |
照顧弱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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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 |
避免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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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適用排外規定者:明細如下 |
照顧弱勢 |
﹙1﹚應扣補充保費之兼職所得:
-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兼職所得,除符合免扣情況外,只要「單次」給付21,009元以上,須按「全額」扣1.91 %補充保費。
- 舉例:林小姐在群群會計師事務所加保,於○○公司上班月薪△萬元,年終時公司給付獎金△萬元,○○公司給付之月薪及獎金對林小姐而言均屬兼職所得。
- 理由:林小姐的「投保單位」是群群,給付月薪及獎金之○○公司並不是投保單位,林小姐在非投保單位領取的酬勞屬兼職所得,○○公司於給付時須代扣1.91 %。
- 注意:○○公司本身因林小姐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減,故公司也須繳納1.91 %補充保費。
亦即,1.91 %(個人)+1.91 %(公司) = 3.82 %
﹙2﹚給付在「職業工會」加保之兼職薪資,「免扣」補充保費:
- 理由: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自行於「職業工會」加保者屬第二類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是「職業工會」,且健保費是由加保人自己繳納,給付薪酬之公司(單位)如果代扣1.91 %補充保費,而加保者自己又須每個月自繳健保費,將造成「重複」繳納,故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不用扣1.91%補充保費。
- 注意:
(a) 給付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雖免扣1.91%補充保費,但其「眷屬」之兼職薪酬,因無「重複」繳納保費之虞,故須扣
1.91%補充保費。亦即,對持有「工會」繳費證明的「本人」免扣補充保費,但「眷屬」之兼職薪酬須扣1.91%補充保費。
(b) 給付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雖免扣1.91 %補充保費,但給付之公司(單位)須負擔1.91%補充保費。
因,公司補充保費=(每月支付薪資-員工投保薪資) × 1.91 %
給付酬勞之公司只有實支薪資而無投保薪資,故公司須負擔1.91 %補充保費。
﹙3﹚兼職所得排外規定:
- 為照顧弱勢,兼職所得有排外規定,只要兼職「單筆」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標準21,009元,就不必扣繳補充保費,適用對象如下:
(a)兒童及少年(18歲以下)
(b)中低收入戶
(c)中低收入老人
(d)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的身心障礙者
(e)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的大專學生:例:工讀薪資21,009元(單筆)以下
(f)家庭主要收入卻因入獄、服役、重病致經濟困難者
- 注意
「個人」兼職所得 扣1.91 %補充保費;給付薪資之「公司」也須扣1.91 %補充保費,共計3.82 %
(兼職人員非投保單位之員工,公司給付兼職薪資因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扣,故須全額繳1.91 %。)
若員工無投保於公司
公司:不論發多少金額皆須繳納二代健保1.91%
員工:單次領取超過基本工資,需要繳納1.91% (若員工在工會投保則免)
- 釋例
例一:兼職所得超過起扣點
胡先生是振振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2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 25,000 × 1.91 % = 477元
說明:
胡先生雖是公司之董事,但不是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胡先生在非投保單位之公司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費477元。
例二:借調單位(非投保單位)給付獎金
林小姐於群群會計師事務所「加保」,105年10月起借調至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於12月31日給付3個月車馬費30,000元及年終獎金
50,000元,林小姐應繳納多少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兼職所得 × 1.91 % = (30,000+50,000) × 1.91 %=1,528元
說明:
林小姐投保單位是群群會計師事務所而不是甲公司,借調單位給付借調人員之薪資、獎金等酬勞均屬兼職所得,故「應扣」1.91 %
補充保險費。
注意:
「投保單位」給付的獎金,個人才有4個月的扣除額(投保薪資×4倍),「借調單位」給付的獎金屬兼職所得,須扣補充保費。
另外,甲公司(借調單位)因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扣,故須全額繳1.91 %補充保費1,528元。
所以,兼職所得只要超過起徵點21,009元,公司及個人均須扣1.91 %補充保費,共3.82 %
薪資所得扣繳
- 每月給付之薪資:選擇按扣繳稅額表扣繳
- 每月給付之薪資:選擇按5%扣繳(給付日期在100/1/1以後)
- 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按5%扣繳(給付日期在100/1/1以後)
修正後的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及兼職所得,應如何扣繳?
國稅局答覆: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的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5%,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二、月薪如採分次發放者,仍應按全月給付總額的合計數辦理扣繳。
三、每月薪資的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的薪資得併
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的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的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依規定辦理。 上揭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所得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者,其扣繳率為5%。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
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三)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 填寫「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薪資所得依照” 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
- 未填寫「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薪資所得按5%辦理扣繳。
- 每年必須重新填寫「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內容有更動時需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