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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所得稅各類扣繳(單次給付> 20,000元) :10%

  • 補充保險費率  (單次給付 ≧ 20,000元) :1.91%

補充保費基本概念:

  • 單次給付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x1.91%=補充保險費

  •  釋例:

    當單次給付租金為 80,000 元時,承租人(如公司)在給付出租人前,要先扣取1,528 元補充保險費,並在次月底前將扣取的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在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將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局。


釋例一:

房東太太實際領到:30,000

公司實際支出:34,056

給付總額:30,000÷(1-10%-1.91%)=34,056

扣繳稅款:34,056×10%=3,406

給付淨額:34,056-3,406=30,650

補充保費:34,056×1.91%=650

 

釋例二:

房東太太實際領到:26,427

公司實際支出:30,000

扣繳稅款:30,000X10%=3,000

公司須要申報及繳納二代健保: 30,000*1.91%=573

房東實際收到的款項為26,427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及申報之罰則】:

國稅局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所得稅法第114條】。

 

健保局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 繳者,處三倍之罰鍰【健保法第85條】。

 

 


圖表釋例:

1. 發發發有限公司向林太太租店面,一個月三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2. 發發發有限公司向林太太租店面,一個月萬元請問會有什麼稅產生? 

 

租金 (個人)

各類所得

扣繳

10%

1、給付>二萬

需辦理扣繳30,000*10%=3,000

  1. 林太太房租時需要扣3,000元下來,並於次月10日前,打單至銀行繳納3,000元。
  2. 次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

2、給付≦二萬

依合約內容是否扣繳或選擇可扣繳/無扣繳。

二代健保

扣繳

1.91%

1、給付≧二萬

需辦理扣繳30,000*1.91%=573

  1. 林太太房租時需要扣573元下來。
  2. 到健保局網站申報並於次月31日前,打單至銀行繳納573元。
  3. 次年一月底前向健保局申報。

2、給付<二萬

無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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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常有商號或公司詢問承租房屋時,租賃契約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所得稅扣繳稅款?

    該分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向房東陳君承租房屋,雙方約定由甲公司每月給付陳君90,000元,且甲公司另須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則甲公司該筆租金之給付總額應為100,000元[即90,000元÷90%(1-10%扣繳率)〕,扣繳稅款為100,000*10%=10,000元,給付淨額即為90,000元。該分局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了!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