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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相關Q&A

設立登記相關:

  • Q1:單一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公司時,章程要由誰來訂立呢?
  • A:
  •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章程要由全部發起人同意來訂立章程。所以,只有一人的法人股東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公司時,他的章程就要由這個法人股東來訂立,只要在公司章程蓋這個法人股東的印章就可以了。 (經濟部97年6月12日經商字第09702062940號函釋)

  • Q2:章程訂定員工酬勞方式為何?
  • A:
  • 公司應在章程中明定公司有獲利時應分配給員工的酬勞,分配方式可以採比率或定額。比率訂定方式,選擇以固定數(例如:百分之二)、一定區間(例如: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或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不低於百分之二)三種方式之一,均屬可行。(公司法§235-1)

  • Q3:無員工編制時,還要提列員工酬勞嗎?
  • A:
  • 如果公司無員工編制時,可不提列員工酬勞。(公司法§235-1)

  • Q4:是不是所有公司都要發行股票?如果是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可不可以發行股票?
  • A:
  •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的資本額已經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數額(目前為新台幣五億元以上)就一定要發行股票,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公司要發行股票的話,就要在章程裡面訂清楚。(公司法§161、經濟部91年2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029700號函釋、經濟部90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002254560號公告)

  • Q5:章程裡面可不可以另訂選舉董事、監察人的方法?
  • A:
  • 因為現在公司法修正後已經規定,董事及監察人的選任是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的規定,所以不可以在章程另訂。(公司法§198)

  • Q6:第1次發起人會議的主席要由什麼人擔任?發起人可不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議?
  • A:
  • 公司法沒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第1次發起人會議主席要由誰來擔任,原則上應該由發起人裡面推選1人來擔任主席。發起人可以委託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 (經濟部69年6月23日經商字第20074號函釋、經濟部79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222807號函釋)。

  • Q7:發起設立的公司,如果發起人還沒繳足股款的時候,可以先選任董監事?
  • A:
  • 公司設立時,發起人應該在繳足股款後才能選任董事、監察人,也可以在繳足股款後的同日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131)

  • Q8:公司法人股東得否推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
  • A:
  • 按公司之股東有數人者,其法人股東得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又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至於公司之股東如僅為一法人股東時,由法人股東逕行指派之,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情形。(公司法§27、§128-1)

  • Q9:簽署「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時有什麼事項要注意的?
  • A:
  •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要同時檢送「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每一位董事、監察人都要簽署願任同意書,但是董事長除了董事的願任同意書外,還要再簽署董事長的願任同意書。公司如果有副董事長或常務董事,只要簽署董事的願任同意書就可以了。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除了一定要填寫任期外,內容要跟公告範例的文字,包括備註文字及格式相同,但是董事(監察人)屆次可以不用填寫。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必須要由擔任的董事、監察人本人親自簽名,不用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如果董事、監察人的願任同意書是外文本,必須要再加附中文譯本,而且其文意內容必須與本部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及外文本內容一樣。 如果是法人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話,要由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代為簽署法人名稱,而且要加署代表人的姓名,同時要檢附指派書,但如果代表人是這個法人股東的負責人,就不用再檢附指派書。 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可以合併填列在同一張願任同意書,但其職稱欄位要分別載明,而且董事長要同時併列董事長及董事2個欄位,並分別由董事(董事長)、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本人親筆簽名。

  • Q10:如果「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及有限公司股東出具之股東同意書有修改的地方,要怎麼辦?
  • A:
  • 依規定「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都要由出具的董事(監察人)簽署及「股東同意書」是股東行使同意權得文件也是要由股東簽署,所以如果文件有修改的地方,都應該要由原簽署的人在修改的地方加蓋簽署人本人的印章。(經濟部91年12月12日經商字第09102273500號函釋)

  • Q11:董事、監察人是否須為公司股東才能擔任?
  • A:
  • 不是公司的股東,也可以被選為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但是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如果是法人要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就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才能擔任。(公司法§27、§192、§216)

  • Q1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資格有何限制?
  • A:
  • 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政府或法人可以當發起人。以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為限。(公司法§128)

 變更登記相關:

  • Q1:董事、監察人的人數有增加或減少的時候,要怎麼辦?
  • A:
  • 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人數一定要在章程訂明,所以人數有變更的時候,就應該要召開股東會來修正章程。而且股東會的召集通常是要由董事會來召集,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可以依公司法第172條的規定來辦理。

  • Q2:如何訂定減資基準日?
  • A:
  •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減資並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或股東會未討論減資基準日,股東會後由董事會決議減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均無不可。(經濟部93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302124840號函釋)

  • Q3:可不可以由公司決定各股東不用依照比例來減資?
  • A:
  • 股份有限公司要減資,為了維持股東平等原則,公司法就有規定必須要依照股東持股份比例來減少。(公司法§163、經濟部57年3月5日經商字第07372號函釋)

  • Q4:公司註銷庫藏股,該如何辦理?
  • A:
  • 要辦理減資登記,就必須檢送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變更登記表及規費。(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6附表四)

  • Q5:依公司法第168-1規定辦理減資、增資變更登記要併案辦理?基準日可以訂在同一天?
  • A:
  • 公司減資是為了彌補虧損,必須同時引進新的資金,所以要同時送件併案辦理,但是基準日不能訂在同一天。(公司法§168-1)

  • Q6:公司為了改善財務結構,可不可以在年度中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虧損?而減資後的實收資本額可不可以為零?
  • A:
  • 為了讓公司可以改善財務結構,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經過股東會決議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期中的虧損,就必須同時要引進新資金,所以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能為零。另外公司應同時申辦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其申請辦理的期限以增資基準日為起算。 (公司法§168-1、經濟部90年9月4日經商字第09002185470號函釋、91.9.25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釋)

  • Q7:註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檢附什麼文件?
  • A:
  • 如屬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1條第3項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業務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核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經股東會決議。其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登記時,應檢附之文件:申請書、決議減資基準日及股數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規費等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 Q8: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變更登記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 A: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參照發行新股之規定辦理,應檢附文件:申請書、向金管會申報之核准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變更登記表。另如有涉及提高額定資本總額須修正章程者,應加附股東會議事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司章程。又無須檢附金管會核准增加資本之核准文件。另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者,應檢附許可或核准文件影本,無則免送。(公司法§267#8、經濟部101年8月6日經商字第10102426120號函釋)

  • Q9:公司原定資本總額還沒全部發行,可不可以先修訂章程提高資本總額?
  • A:
  •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必需先將原定的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才能變更章程增加資本。(公司法§278)

  • Q10:如果公司要以資本公積轉作資本發行新股時,要由哪一種股東會決議?
  • A:
  • 公司以資本公積來發行新股,由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來決議。(經濟部91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37480號)

  • Q11:公司發行新股時是否一定要保留員工認股的額度?
  • A:
  • 保留給員工新股承購的數額,是屬於強制性規定,故公司發行新股時,要依照規定保留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由員工承購,如保留的成數有超過或不足時,係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267、經濟部80年8月27日經商字第221116號函釋)

  • Q12:公司要變更章程,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 A:
  • 公司變更章程,要經過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公司法§277)

  • Q13: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全體連任,還要辦變更登記?
  • A:
  • 公司經過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因任期已變更,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 Q14:公司補選董事或監察人,其任期為何?
  • A:
  • 公司增補選董事或監察人時,其任期要與原任期相同。(公司法§195、217經濟部90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09002261030號)

  • Q15: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如何委任?得否以追認方式為之?
  • A:
  • 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經理人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以有關經理人的委任,在程序上,係經董事會決議後,才發生委任關係,尚無追認之問題。 (公司法§29)

  • Q16:公司在資本總額的額度內以現金方式發行新股,要不要再另外召開股東會決議?以現金發行新股時應該由公司的哪一個機關作決議?決議的方法為何?
  • A:
  • 公司在章程訂定的資本總額額度內以現金來發行新股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無須另行召開股東會,而董事會的決議方法,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法§266)

  • Q17:公司以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的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現金增資的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可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來訂定?
  • A:
  • 按照現行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現金增資之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均可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至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之配股基準日,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決議發行,另現金增資如涉及修章者,亦應經股東會決議。是以,不應於股東會前先行召開之董事會即授權董事長為之。(經濟部100年8月11日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釋)

  • Q18:公司發行新股之數額、價格等程序可否授權董事長辦理?
  • A:
  • 有關發行新股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程序如數額、認購價格及認股期限等,倘已具體訂明可得確定之範圍,得決議授權董事長於該範圍內訂定相關事項。(經濟部100年8月11日經商字第10002092230號函釋)

  • Q19:辦理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變更登記應附文件為何?
  • A:
  • 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係為股票種類之轉換,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不同。目前登記實務,公司僅須檢附申請書(敘明事實)及變更登記表(特別股股數計入普通股股數)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即可。(經濟部93年7月8日經商字第09300568740號函釋)

  • Q20: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常務董事之要件為何?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其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可否由董事會選任?
  • A:
  • 公司欲設置常務董事者,其董事人數至少須有9名,且章程應訂明常務董事及名額,其名額至少3名,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應由常務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選任,尚不得由董事會逕為選任。(公司法§208、經濟部69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6541號函釋)

  • Q21: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如何委任?得否以追認方式為之?
  • A:
  • 有限公司委任經理人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所以有關經理人的委任,在程序上,係經董事會決議後,才發生委任關係,尚無追認之問題。 (公司法§29、經濟部94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402050630號函釋)。

  • Q22:經理人向公司辭職應否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生效力?
  • A:
  • 經理人與公司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是以,經理人辭職於其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即生效力,並不需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民法§549#1)

  • Q23: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成為一人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其原選任之董事、監察人可否續任?
  • A:
  • 股份有限公司由多人股東轉讓股份而成為一法人股東之公司時,如公司原董監事均由該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當選者,可毋庸重新指派,由原董監事續任至任期屆滿(經濟部91年8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57780號函釋、經濟部98年12月1日經商字第09802155330號函釋)。

  • Q2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在任期內請辭,要如何辦理登記?
  • A:
  • 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辭職,就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檢附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表等,向主管機關辦理董事或監察人解任登記。(公司法§387)

  • Q25:經理人辭職要不要辦理登記?
  • A:經理人辭職就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檢附申請書、辭職證明文件及變更登記表等,向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解任登記。(公司法§387)

 


解散/分割/合併相關:

  • Q1: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其合併後存續或設立之公司,可否為有限公司?
  • A:
  •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或設立之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法§316之1)

  • Q2:公司設立登記還未滿一年,可不可以與別家公司合併?
  • A:
  • 設立登記未滿一年的公司可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 Q3:公司要解散了,要經過哪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的方法為何
  • A:
  • 公司要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公司法§316)

  • Q4:被分割公司的章程及董監事是不是在股東會理面來選任?
  • A:
  • 分割新設公司的時候,被分割公司的股東會視為新設公司的發起人會議,同時選舉新設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至於新設公司的章程由被分割公司的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來訂定。(經濟部91年3月11日經商字第0910205299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