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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

(一)公司僅有負責人無員工 或 有員工但未滿5人

  • 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否則須投保在自己公司的投保單位;不可投保在區公所/職業工會/眷屬,健保局有追補查核五年保費之機制。
  • 負責人在自己公司投保,投保級距最低可舉證為$34,800,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
  • 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已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目前為24,000)為限。

 Q:自營業主與自行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有何不同?

  • 自營業主: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 自營作業者: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且以參加職業工會者。例如:鞋匠在路邊設攤,為顧客修理皮鞋,又如家庭農場場主從事農作物生產而未僱用他人幫忙者,或小商店業主,販賣貨物未僱用他人幫忙者等,均屬於自營作業者。 

(二)公司有員工且在5人以上

  • 負責人的健保保額不得低於$43,900且不得低於所屬員工健保的最高保額。
  • 負責人有在B公司以勞工身份加保,亦可不必在自己公司加保。

 ※其他:

  • 僱主成立一人公司後如選擇不成立健保投保單位,繼續於工會投保或附屬於有工作的配偶,將來有員工時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後,則會被健保局追溯自公司設立日以僱主費率計算差額。
  • 若負責人有兩份工作並擬將健保轉投保於較低薪資處,亦不合法。應於主要工作投保單位加保。

 Q:如果負責人現在開始加保到自己公司內,會被追繳健保費嗎?

  • 看公司設立的時間點、何時開始當負責人?負責人在加入公司健保之前是否有在工會/公所/眷屬加保?假設公司是102年成立,而你是從 104年開始當負責人一直是在工會/公所/眷屬身份加保,且你是到 106年才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如此是有可能會被健保局追繳104~106年的保費差額(最多追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