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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談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一、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

國內出差》
  宿        費: 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准予核實認定。
  膳  雜  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 700(元/日)
                      2.其他職員 600(元/日)      
  交  通  費: 憑證核實認定。
國外出差》
  膳宿雜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
                       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5成列支。 交  通  費:乘坐國際飛機之旅費,應以機票票根(或電子發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買證明(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
                       原始憑證。憑證核實認定。

二、相關報導

營利事業國外出差旅費,應依實際出差地區之日支生活費,列報國外膳宿雜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赴國外出差者,其國外膳宿雜費應比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或「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認列。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之國外旅費支出,膳宿雜費按香港之日支數額列報,經查飛機票根所載目的地均為香港,惟出差報告單內容則為赴大陸內地洽公,香港僅為轉乘地,並非實際出差地區,A公司按香港之較高生活費日支數額列報膳宿雜費,經該局依前揭日支數額表重行核算,調整剔除超列費用並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