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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依查核準則第81條相關規定如下:

※限額計算:

    1.營業收入總額 * 0.15%

    2.下腳變價收入 * 40%

    3.成立職工委員會  創立時實收之資本或增資之資本5%以內,

       每年不超過提撥金額20% 

    4.醫藥費(不包括定期健診) 核實認定

 

※相關報導:

一、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之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係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所不同,均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與一般定期健診性質有別,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認定,列為職工福利,不視為勞工薪資所得。

二、年終舉辦尾牙、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2.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三、公司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帳務如何處理?是否應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員工旅費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出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員工旅費,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