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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相關Q&A:

 

  • Q1: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 A: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

  • Q2: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 A: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

  • Q3:營業人遺失進項統一發票,應如何扣抵申報營業稅?
  • A: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 Q4: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 A: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如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

  • Q5:每筆銷售額未滿50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A: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 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

  • Q6: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 A: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

  • Q7: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 A:一、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 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二、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三、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 Q8:一次交易中有不同課稅別之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 A: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 Q9: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 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4碼。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  Q10: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
  • A: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  Q11: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 A: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  Q12: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 A:一、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 續或新設公司,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既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消滅公司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二、 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財政部 93.1.14台財稅字第0920457423號令)

  •  Q13:遺失統一發票購票證,應如何處理?
  • A:應即日將該購票證號碼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請領新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6條)

  •  Q14: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之規定為何?
  • A: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給獎之規定:
    一、 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 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 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 已註明作廢者。
    五、 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六、 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 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 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 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

  •  Q15:發票好不容易中獎了,發票上之營業人統編是清楚的,但發票明細不清楚,郵局說不能兌換,要去跟營業人申請影本,應如何辦理?
  • A: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故仍應向開立該張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中獎發票存根聯影本,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方能辦理兌領。

  •  Q16: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 A: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列有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

  •  Q17: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 A:一、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二、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三、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

  •  Q18: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
  • A: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5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