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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銷退折)(零稅率)(銷售額)相關

 

  • Q1: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等情況時, 應如何處理?
  • 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令)

  • Q2:三角貿易起運地及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可否按進銷貨處理?
  • A: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上開貿易型態依營業人帳列方式課徵營業稅,說明如下:
    一、 如經由營業人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 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賦稅署88.8.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財政部94.10.04台財稅第9404551250號)

  •  Q3: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該銷售額何種情況填在「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
  • A:營業人銷售貨物,屬下列表格所列之報單別及統計方式,於營業稅申報時,填報在申報書「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欄位。

  •  Q4:我們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 A: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字第7523583號函)

  •  Q5:銷貨契約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
  • A: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

  •  Q6:餐飲業向顧客收取的服務費應否列入銷售額?
  • A: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服務費應列入銷售額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 Q7: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何計算銷售額?
  • A: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財政部75.9.27台財稅第752696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