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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相關

 

  • Q1: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 A: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  Q2:來是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現在想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可以嗎?
  • A: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4條)

  •  Q3: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嗎?有何好處?
  • A: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