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版本已過時。我們建議您更新瀏覽器到最新版本。

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該如何適用新表換算未使用年數及計算折舊數額?

發表 2017/04/21

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新表規定,其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者,得按原表所定耐用年限及其未使用年數之比率,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並以該未使用年數作為修正耐用年數。

例A公司於103年7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410萬元、原表耐用年數4年及預估殘值10萬元,依平均法計提折舊,每年應提列折舊100萬元【(410萬元—10萬元)∕4年 =100萬元】,截至104年底已累計提列折舊150萬元,尚未使用年數2.5年。依新表31403目規定,該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其105年度應提列折舊數額為200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1.(依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原表規定耐用年數)× 新表規定耐用年數
=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換算後應提耐用年數)
=(2.5年∕4年) × 2年
=1.25年


2.【修正年度未折舊餘額(減除殘值後)】∕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 每年應提折舊額
=【410萬元—10萬元—(100萬元 × 1.5年)】∕1.25年
=200萬元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0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