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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行號後,地價稅有何影響?

發表 2017/03/13

Q:若使用自己的住家作為公司登記地址,地價稅會有何影響?

A: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地價稅:由2‰增加至10‰~55‰

  • 地價稅之一般稅率為10‰~55‰,若設定為自用住宅則為2‰。課稅期間之劃分按實際使用情況認定。
  • 註:地價稅無法申請六分之一。
  •  (1)一般稅率  10/1000  : 自用住宅以外的土地
     (2)自用稅率    2/1000  : 無出租無營業,無公司設籍,需遷入戶籍(本人,配偶,直系血親)
     (3)一般地價稅的公式為「課稅地價(申報地價×面積)X稅率」,地價稅率以該市累進起點地價為基準又分成六級,如下表

土地類別

稅級別

計算公式

私有一般土地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X 稅率(10/100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 X 稅率(1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X 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 X 稅率(2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X 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 X 稅率(3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X 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 X 稅率(4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X 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 X 稅率(55/1000)

-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 X 0.545)

公有土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X 稅率(10/1000)

工廠或工業用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X 稅率(10/1000)

公共設施保留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X 稅率(6/1000)

自用住宅用地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 X 稅率(2/1000)

 

若登記公司後,房屋稅及地價稅整理:

(一) 、房屋無出租有遷入戶籍-----房屋稅課住家稅率,地價稅課自用稅率

(二) 、房屋出租給他人做住家-----房屋稅課住家稅率,地價稅課一般稅率

(三) 房屋出租給他人做營業用---房屋稅課營業稅率,地價稅課一般稅率

(四) 房屋出租給他人做事務所---房屋稅課非住家非營業稅率,地價稅課一般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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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條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為減輕自用住宅用地所有人的租稅負擔,另訂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2,二者相差至少4倍,因自用住宅用地是優惠稅率,必須符合要件並申請核准才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

2.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

3.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資訊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發布日期:1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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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辭典】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今年因重新公告地價,11月份地價稅開徵後,民眾收到稅單,普遍覺得稅額很有感,一時之間,「如何減輕地價稅負擔」成為街頭巷尾最熱門話題。 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課徵,基本稅率千分之十,累進稅率千分十五、二十五、三十五、四十五、五十五,因此,除巷道用地、騎樓走廊地等減免外,最優惠的莫過於採千分之二最低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

該處說明,稅法給予租稅優惠之「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地主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要件,但是,民眾對「自用住宅」之認知,常望文生義以「自行使用之住宅」解讀,不會與戶籍登記產生連結,往往誤解「自用住宅」原意;該處特別強調,自用住宅用地不是以「實際居住」而是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此外,為防止濫用,自住用地面積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即每人有1,000平方公尺上限,且夫妻各自分開計算),並限制地主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核心家庭成員適用自住用地優惠稅率僅一處,不過,擁有多處房地的人,可另由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戶籍登記,在其他條件都符合情形下,可不受一處限制。

「自用住宅用地」是地價稅最划算的節稅方法,依規定一定要提出申請,該處提醒民眾,今(105)年的申請期限延長至11月30日止,若9月22日止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務必把握在期限內補辦申請,105年度就可以適用優惠稅率,9月23日以後才符合的人,申請後明年才可以適用。(資訊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發布日期105/11/20)

 其他參考連結:自用住宅用地四大關鍵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