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版本已過時。我們建議您更新瀏覽器到最新版本。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發表 2015/01/21

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詳細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可參照獨資合夥企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之申報注意事項(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

所得年度

104年度以後

98至103年度

結(決)、清算申報

應辦理申報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免辦)

應辦理申報

應繳納之稅額

應計算

無須計算

營所稅稅額

應自繳稅額=

(應納稅額×½-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免繳納

綜合所得稅

-營利所得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納稅額×½)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0元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所得額

2.可抵繳之扣繳稅額=營利事業之扣繳稅額

暫繳申報

無須辦理

無須辦理

未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

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填)

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填)

滯、怠報

之處分

1.滯報金=

核定應納稅額×½×10%

(1,500元<滯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

核定應納稅額×½×20%

(4,500元<怠報金<90,000元)

1.滯報金=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10%

(1,500元<滯報金<30,000元)

2.怠報金=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20%

(4,500元<怠報金<90,000元)

短、漏報

之處罰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依規定倍數處罰

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