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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居住者107年1月1日起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採二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發表 2018/06/20

個人居住者107年度起獲配之股利所得計稅方式就下表兩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

舉例說明:

例一、甲君107年股利所得500,000元,選擇方式1股利併入甲君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經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為1,150,000元,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00,200元,再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42,500(=500,000X 8.5%),則應繳納稅額為57,700 元;若甲君107年股利所得500,000元,選擇採方式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計算甲君107年未併入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65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40,200元,合併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140,000(=500,000X 28%),則應繳納稅額為180,200;以甲君為例採用方式1較為有利。

例二、乙君107年股利所得2,000,000元,選擇方式1股利併入乙君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經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為6,800,000元,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890,400,再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80,000(=2,000,000X 8.5% > 最高限額80,000) ,則應繳納稅額為1,810,400元;若乙君選擇採方式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計算乙君107年未併入股利所得之綜合所得淨額為4,800,000元,其應納稅額為1,090,000元,合併股利所得分開計算稅額560,000(=2,000,000X 28%),則應繳納稅額為1,650,000;以乙君為例採用方式2較為有利。

該局提醒,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自107年度施行,1085月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始適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