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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

發表 2018/07/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範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本(107)年送交106年度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方式如下:
一、集團主檔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將集團主檔報告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代替紙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其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得併同結算申報案件透過網路上傳附件。
二、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以下列方式之一送交國別報告:
(一)依規定格式填寫國別報告(含附表),連同國別報告封面以紙本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之申報軟體建檔,轉檔為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並自行利用該網站提供之審核程式檢測無誤後,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其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亦得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5月份透過網路傳輸申報。
(三)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職(OECD)規範之國別報告資訊交換XML格式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並存放於光碟,採用媒體申報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
該局呼籲,前述集團主檔報告封面、國別報告封面及相關書表,已於網站建置相關資料,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下載使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