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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發表 2017/06/30

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

資訊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發佈日期:106/06/30

【何謂印花稅?】

印花稅屬於憑證稅,不過不是各種憑證都需貼用印花稅票,只有印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憑證才需要繳納印花稅。凡是印花稅法中符合規定,並且在國內書立的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都屬繳納範圍。繳納方式可以逐件貼用印花稅票,或是使用大額印花稅繳款書逐件繳納或按期彙總繳納。 

 

【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

應稅憑證類目

說明

稅率

貼花

義務人

第一類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等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千分之四

立據人

第二類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干分之一

立約或

立據人

第三類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立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干分之一

立約或

立據人

第四類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每件四銀元

(新台幣十二元)

立約或

立據人

 

【印花稅罰則】

違反項目

罰則

1.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

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五至十五倍罰鍰

2.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

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至五倍罰鍰。

3.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

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至十倍罰鍰。

4.印花稅票貼用註銷後揭下重用者

照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至三十倍罰鍰。

5.妨害印花稅之檢查者

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處斷。

 

【印花憑證要保留兩年 以供備查】

應納印花稅的憑證,需在繳稅後保存單據2年,以供備查。但公營或公私合營的事業,將另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的規定辦理。若未依規定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可能被處1,500至3,000元的罰鍰,不得不慎。 

 

【印花稅繳納方法】

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的憑證,在憑證交付或使用時,要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若是應納稅額較高、印花稅票多張時,可在繳稅期限前或繳納後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繳款書繳納,並黏貼於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最小單位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 (1)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在單數月的15號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主管機關申報。
  • (2)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 元之部分,免繳納。

 

【印花稅溢繳可退 合約無法履行者可變更抵稅】

雖然繳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與責任,不過納稅人若是因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得自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而依規定繳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就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的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所以,若是已納印花稅的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或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時,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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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 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貼印花稅票12元;同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
  • 雙方如未書立合約書,而以報價單、估價單或訂貨單代替且經簽名或蓋章者,仍具備契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

Q、請問工程合約書因按實作實付方式付款,還無法確定實際金額,該如何繳納或貼用印花稅票?

  • 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承攬合約如須等工作完成後才能知道確實金額,可以在合約書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估金額繳納或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或退還。

Q、何謂銷花?

  • 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印花稅票係採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應仍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
  • 由於實務上常見銷花錯誤,特將合法及不合法之註銷圖示說明如下: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9113707579716737363?tag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