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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計算

發表 2017/03/01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滯納金及利息計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備註: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計算規則
(有輸入展延日期者,限繳日期用展延日期取代)
1、逾限繳日期繳納時,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5%為止。
2、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稅捐之合計數(包含本稅、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健康福利捐),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每年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存款利率,按日加計,一併徵收;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滯納利息=(本稅+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健康福利捐)×年利率÷365天×逾滯納期天數 
 
計算滯納利息適用利率參考表(連結至稅務入口網PDF檔) 

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計算範例: 
例一、某商號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所列應納本稅100,000元,限繳日期為91年11月30日,但納稅義務人遲至91年12月11日始向公庫繳納,請問應加徵多少滯納金?

91.11.30 星期六
91.12.01 星期日 適逢例假日順延一天
91.12.02 星期一  順延後之新限繳日
91.12.03 星期二
91.12.04 星期三 未逾2日,免予加徵滯納金
91.12.05 星期四
91.12.06 星期五  已逾2日加徵滯納金1%
91.12.07 星期六
91.12.08 星期日  已逾4日加徵滯納金2%
91.12.09 星期一
91.12.10 星期二  已逾6日加徵滯納金3%
91.12.11 星期三  已逾8日加徵滯納金4%
 
應加徵之滯納金=100,000 × 4% =4,000元
 
例二、就上例,如納稅義務人遲至92年2月27日始向公庫繳納,則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各多少?
1.滯納金:91.12.03~92.01.01加徵滯納金15%
滯納金100,000×15﹪=15,000元
逾滯納期日數:92.1.02~ 92.2.27 57日
2.滯納利息=(本稅十滯納金)×年息×日數/365 =(100,000元十15,000元)×1.4﹪×57/365 = 251元
備註:92年1月1日之利率:1.4﹪

 

資訊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