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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開跑

發表 2018/08/17

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7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日,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月1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暫繳申報,整理重點如下: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暫繳申報:
(一)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 營利事業按其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五) 107年度新開業者。
(六)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二、 暫繳申報方式:
(一) 一般申報:營利事業除符合上列情形者外,應按10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 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7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稅率20%(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107年度稅率為18%)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可多加利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並於申報期間內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輕鬆又便利。如對上述說明還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