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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適用稅率調整,107年度上路!

發表 2018/08/01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所得稅制,所得稅法於今(107)年2月7日進行修正,將營利事業所得適用之稅率予以調整。為讓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充分瞭解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調整對其租稅負擔的影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營所稅稅率調高至20%
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則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租稅負擔,並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未分配盈餘稅率調降至5%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企業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資金之稅負,並協助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該局舉例說明,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甲公司及乙公司,107年度依法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分別為100萬元及40萬元,假設甲、乙公司107年度稅後盈餘除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未進行分派盈餘,則107年度未分配之稅後盈餘分別為72萬元【(1,000,000-200,000)×(100%-10%)】及29萬5,200元【(400,000-72,000)×(100%-10%)】,上開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該局最後表示,倘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可先行適用優惠稅率(107年18%,108年19%),但經國稅局核定後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則仍應適用稅率20%。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07/23